财资〔2017〕72号
中央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们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
财政部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