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依据《西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处已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二)财务处已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完成财务决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到位、使用是否规范、进度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备,项目有无结余资金;
(四)工程决算是否有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增加投资的程序是否合规;
(五)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
(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是否正确、计价依据是否合理;
(七)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立项、是否有相关批复;
(八)工程是否按照核准意见进行招标,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九)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十)施工管理是否有相应管理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及索赔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十一)工程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备,竣工交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质保金是否按合同进行预留;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资料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附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会计凭证、账册;
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二)工程资料
1.立项批复;
2.招投标有关资料;
3.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资料;
4.重大设计变更等事项决策资料;
5.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6.竣工资料;
7.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8.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财务处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向审计处提出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委托;
(二)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三)审计处工程审计科收到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社会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入场实施审计。
(四)审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审计处通过函件等方式告知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处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
(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意见;
(七)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处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安排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九)审计处将审计结果通知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并向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社会中介机构应如实反映,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其他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