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突出了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相比2003年发布的旧版《规定》,其中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内容大幅增加,并且独立成章,凸显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规定》中共有五项条款是关于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要求,从内部审计机构内外部、单位内外部多个层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机制、责任、途径等重要事项,表述具体详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在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以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必要性。
审计结果运用是审计过程的最后一环,也是实现审计机制的关键一环。实践中,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可能受到内外部因素的限制,尚未形成协调配合、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其一,职责界定不明确。一些组织对如何运用审计结果没有明确的要求或办法,对谁来负责这项工作没有明确的职责界定。其二,审计质量未评价。有的单位由于缺乏科学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或没有开展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对于审计成果能否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缺乏判断。其三,配合机制未形成。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监督部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后续处理衔接不畅,弱化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削弱了审计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四,奖惩问责不到位。近年来,许多单位对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后续审计中体现出的效果,没有落实追责问责程序,对一些问题未作深入分析,导致问题得不到彻底整改,屡查屡犯。
上述因素限制了一些单位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效率和效果,导致内部审计的功能和价值无法充分体现。
《规定》指明了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方向。审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也影响着审计作用的发挥。《规定》针对当前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应对措施和实现途径。
一方面,应强化单位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其一,健全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责任。《规定》第十八条指明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从“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的层面提出要求,并对具体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其二,完善审计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内控。《规定》第十九条指出,“单位要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可见审计结果及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这要求审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交优质高效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根据行业和单位情况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还应尝试引入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对审计结果形成更加客观、科学的判断。其三,打造协同共享机制,形成合力。《规定》第二十条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具体途径是“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这需要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协同共享的监督工作机制。其四,落实考核任免机制,树立权威。《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提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有效避免单位及其他职能部门重视不足,导致奖惩问责不到位,执行不力的情况。
另一方面,应理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外部机制。其一,建立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这项工作需要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审计机构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加强线索移送的意识,同时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能够准确传递,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能够及时移送。其二,建立审计机关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机制。《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项内容充分肯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体现出近年来内部审计质量的快速提升,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树立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的权威;又有利于统筹安排审计资源,提供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配合的有效途径。
(作者: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