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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扩围”旨在加强权威性和独立性
2018-02-26 16:14 何欣哲  中国会计报

3月1日起,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将开始实施,这将扩展内审的职能范围,增强其权威性和独立性。《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新时代内部审计开启了新的征程。

“《规定》更有利于全社会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甚至有利于内部审计职业的完善。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不断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张庆龙对记者说。

内审将更关注内控与风险管理

《规定》带来了内审的新气象。

重庆理工大学人本内控研究所所长王海兵指出,《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科学的规范,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对内审职责扩展、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审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更深入具体的解析,对推动下一阶段开展内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内审制度在各单位的具体建设重点提出了明确的指导。

与15年前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相比,《规定》最突出的一点是在内部审计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职责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有关内容。

张庆龙认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内部审计的根基,是日常审计工作的抓手。如果仅将范围限定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上,会导致内审的工作目标被锁定在真实性、合法性上,其效益难以完全发挥。

《规定》扩展了内审职能,能够将内部审计从一个点延伸到整个面,将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单位通过运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解决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避免屡审屡犯。

同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作为完整的系统工程,为审计流程的切入提供了审计线索。张庆龙认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高,内部审计相关的信息化程度就越高,由此构建出的大数据的运用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这也表示,内部审计职能正在由监督评价向服务建议转变。一般来说,建议的落脚点往往是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环节。但需要注意的是,内审组织不能帮助管理者落实内审建议的实施,因为这意味着会损失自身独立性。

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对于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由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审机构,对全系统内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张庆龙表示:“长期以来,在一些人印象中,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低于其他部门,审计往往都是事后审计,实质上无法发挥事前监督和事中介入的功能,自然也就无法参与、渗透、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之中,影响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规定》中设置总审计师相关政策落地后,将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权威性。”

用好内审结果

可以看出,《规定》的亮点无一不在提高内部审计地位、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上下功夫。

某央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说,如果审计能切实抓住公司的重点工作,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集团领导就会非常重视。“发挥好建议功能,对审计地位的提高也有很大作用。”他说。

更重要的是,国家审计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指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这就避免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交叉的浪费和重复审计的问题。当然,内部审计被赋予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的要求也就更高了。”张庆龙说。

此外,内审结果运用的效果如何,同样决定了内审的地位。

《规定》特别明确了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此,上述央企审计负责人建议建立审计问题清单等制度。

王海兵建议,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单位应加强与司法、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于审计出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提高审计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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